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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5-06-10
协会各专家委员、专家:
      近年来,协会各专家委员、专家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强有力指导下,在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领导下,按照《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认真落实爆破行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人员备案、资质评审、现场核查、培训考核、技术服务等工作。全省专家委员由21人增加到29人,专家由12人增加到21人,专家队伍初具规模,队伍建设管理逐步完善和规范。爆破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全省企业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有力指导,更离不开协会专家的专业支撑。特别是在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推行“公安+专家”的检查模式后,协会专家的职能定位和赋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大部分专家能够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和协会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切实为公安机关和企业发现了不安全隐患、找准了症结、解决了问题,受到了省公安厅、各地公安机关、协会会员、理事单位和爆破企业等单位的好评。
      但,随着爆破行业发展的不断深化,企业技术需求不断增多,对协会专家的规范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标准,问题也随之产生。个别专家不按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办事,在日常工作中,以专家名义与社会人员勾结撬活;有的私自以协会专家名义,接受有关单位的要求工作,不向协会报告备案,开展不负责任的咨询论证、鉴定等工作。上述专家行为严重违反了协会《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协会专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协会《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备案范围
      (一)凡是协会专家受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培训机构等单位委托,以专家名义开展的资质评审、验收、咨询、论证、培训、考核、检查等各项工作,应事前向协会申请备案,并经协会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协会直接交办委派专家的工作任务,由协会办公室填报《专家工作任务派遣单》(见附件一),交由专家开展工作。
       二、专家备案内容
     (一)被委托专家参与具体工作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时间、地点、内容、职责及工作要求。
     (二)被委托专家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专家备案程序
     (一)专家受相关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应通过电子文档或书面等形式向协会申请备案。
     (二)协会接到专家申请备案,经协会同意后,由协会办公室向专家发放《专家工作任务派遣单》,专家应按照《专家工作任务派遣单》工作内容开展工作。
     (三)专家工作任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报告,专家工作情况(如工作资料、意见书、结论文件等)至协会办公室存档。
      四、专家备案要求
     (一)协会对专家工作,实行协会委派制。专家向协会申请备案后,由协会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委派专业专家开展工作。协会专家不经备案,不得以专家名义私自受领社会各界委托的工作任务。
     (二)专家在受相关单位委托工作任务时,需填写《专家工作事项备案表》(见附件二),紧急情况可电话申请备案。
     (三)专家备案工作信息、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应一致,不得虚报、漏报。
     (四)专家应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备案工作,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未履行备案程序。
       五、监督管理
     (一)协会对首次未备案的专家予以警告,对两次及以上未申请备案的专家,经查实后,取消其协会专家资格,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省公安厅、各地公安机关和省内爆破行业单位。
    (二)工作任务涉及回避情形的(如利益关联),专家需提前声明,主动申请回避,协会视工作任务情况,及时调整专家人员。
    (三)专家申请备案工作内容,弄虚作假、与委派工作内容不符,按照违反协会《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专家对涉企工作中的商业机密事项、敏感信息等不得外泄,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请各位专家委员、专家,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专家工作备案义务,更好的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备案联系人:刘相腾;联系电话:0431-81931828。
      特此通知。
 
 
 
 
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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