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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长白山公安局治安支队,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涉枪涉爆行业治安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设立“黑名单”并予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建立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存在违反涉枪涉爆法律法规行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涉枪涉爆从业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的基本内容
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用枪支(子弹)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别设省级、市州级和县级三种“黑名单”,由该级别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确定。涉事的从业单位按照其安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纳入不同级别“黑名单”,在本级别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确定后,逐级上报到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自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公布之日起,实施期为1年。1年后,涉事情形消除或者确实改正错误,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报省公安厅备案后,可以移出“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的确定
(一)应当纳入省级“黑名单”的情形
1、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涉枪涉爆刑事案件的;
4、被省、部级以上监督部门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的。
(二)应当纳入市州级 “黑名单”的情形
1、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地、厅级以上监督部门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的。
(三)应当纳入县级“黑名单”的情形
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员工教育管理不到位、在职培训不落实、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以及库房看守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和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确定后的管理措施
(一)公布信息。省级 “黑名单”将在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和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并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市州级、县级比照省级在本辖区范围内对社会公布。
(二)从严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涉枪涉爆从业单位,将实行加大明察暗访频度、组织对单位法人代表和安全负责人专题培训、组织专项整改、从严审批工程项目、从严现场监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监管措施。
(三)联合惩戒。对纳入省级、市州级“黑名单”的涉枪涉爆从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生产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的规定,通报同级安监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性,把落实 “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抓基础、强管理、防事故、保安全的重大举措,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地治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落实涉枪涉爆行业治安管理的工作要求和各项措施。对枪爆储存库室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涉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判定不准的,可以通过省公安厅总队邀请专家给予帮助。对发现问题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办理。
(三)加强信息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涉枪涉爆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于本通知下发10日内报至总队。各地确定的第一批“黑名单”,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电子稿报总队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上报。
吉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8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jlsbp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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