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举报奖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手机APP端上传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向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反映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活动,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方式向协会提供举报线索,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实名举报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我省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举报工作,并开通全省统一举报电话0431-81931828(或18043000531;13843012044),电子邮箱:jlbx88585532@163.com。
第六条 提供线索并查实的,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视情节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二)私藏爆炸物品、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五)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视情节给予2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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