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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1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打击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举报奖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手机APP端上传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向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反映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活动,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方式向协会提供举报线索,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实名举报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我省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违规举报工作,并开通全省统一举报电话0431-81931828(或18043000531;13843012044),电子邮箱:jlbx88585532@163.com

    第六条  提供线索并查实的,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视情节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二)私藏爆炸物品、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视情节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五)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视情节给予200元奖励;

    (六)爆破作业单位出租、转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视情节给予500元奖励;
    (七)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违反相关法规行为,视情节给予500元奖励;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私自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视情节给予200元奖励;
    (九)其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协会接到举报后,由专人负责接受举报材料和有关证据,保持与举报人联系,有关举报线索视情分别报送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安监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并委派专家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
    第八条 举报线索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已经掌握的;
    (二)违法违规人员已经主动供述或者自首、主动归案的;
    (三)公安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
    (四)案件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已经提供的;
    (五)其它不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举报线索经政府主管部门和专家查证、调查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许可证;对一般违法违规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罚款、拘留、取缔从业资格、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轻微的违法违规,采取诫勉谈话,立即整改等教育措施。
     第十条 协会建立举报线索档案,并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事实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做单位、个人资质换证和专家核查时的考察依据。
     第十一条 协会在调查、宣传、奖励等环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允许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诬告陷害,套取现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起20天内提交核实身份及奖金发放的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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