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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6-05-04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长白山公安局治安支队,梅河口、公主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分工为:省公安厅负责认定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考核专家,统筹指导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市(州)公安局负责认定、监督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发放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等工作。
二、严格开展爆破作业人员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
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
(一)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
2、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
3、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因上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系统自动连接全国人员信息库,验证申请人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全国人口库的人员。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受理审查的公安机关登录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查看系统反馈的自动比对结果(申请单位提交网上申请信息一般需要2天时间才能查看到),并在系统中录入与比对结果一致的审查意见。背景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交还申请人。
(二)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系统将自动验证申请人的爆破作业从业经历、设计施工业绩、学历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情形如下:
1、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员、安全员资格的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设计施工业绩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后连续工作时间)和设计施工业绩(申请人作为第一设计人实施且进行系统备案的项目)由系统自动验证;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验证学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连续工作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在学历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三、严格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经市(州)公安局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应聘请经省公安厅认定的师资授课。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http://www.bpzykh.com)中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经市(州)公安局备案后组织培训。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结果,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见附件4),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
四、严格开展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一)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背景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4、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6、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中,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二)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应向单位所在市(州)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提交除上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出具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其中,非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理学、工学学科认定,参照附件5。
2、从事爆破作业经历证明,包括《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工作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3、设计施工业绩证明,包括作为第一设计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申请人按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附件6要求。
考核30日前,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应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分别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地点及考核大纲。市(州)公安局确定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时间后,直接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考核备案信息。考核10日前,市(州)公安局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考核。市(州)公安局在规定时间组织考核。考核结束10日内,省公安厅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市(州)公安局录入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同时,省公安厅、市(州)公安局分别在培训考核系统中公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结果。
五、认真开展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管理。
(一)对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申请人考核合格且经公告无异议的,市(州)公安局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审批信息,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提交如下六条材料(以下简称“六条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市(州)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背景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4、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6、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其中,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三)申请变更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提交“六条材料”和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以及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市(州)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向单位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提交“六条材料”。其中,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因毁损申请补发的应交回原证。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五)各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爆破作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爆破作业人员因故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七)爆破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未提出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或死亡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注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八)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认真加强爆破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结合对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应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爆破作业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预警”模块,及时核查处理系统发布的问题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对核查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为其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或注销。
(一)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3、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1、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1、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
2、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市级公安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宜变更工作单位。
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向基层公安机关和涉爆从业单位传达。之前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报告。
附件:1、爆破作业人员条件及作业范围表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3、学历验证说明
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
5、理学工学学科名录
6、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报材料要求
吉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6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jlsbp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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