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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相关要求及内容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4-08-26

 

吉林省各涉爆作业单位:
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全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落实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现将培训工作相关要求及内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各地区注册的涉爆行业单位的受聘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年龄18-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二、培训类型
培训类型分为初次培训和继续培训,初次培训为第一次接受培训的人员,培训学时为72学时;继续培训为再次接受培训的人员,培训学时为20学时。
三、培训工种
培训作业人员工种分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四、培训及考核
1、培训内容:《爆破作业技能与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考核组织与内容:各地考核工作由各地治安支队组织,省公安厅派考核人员与专家带试卷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面试考核,理论考核为培训内容以笔试的成绩体现,及格分数为80分(总分数100分),面试考核内容为培训内容和爆破作业实践内容,由省公安厅考核组专家人员对培训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为合格与不合格,理论和面试考核有一方面成绩不合格,都视为此次成绩无效。
五、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提交下述材料交由管辖公安机关备案:
1、《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培训单位,另一份交由公安机关。本表应电脑录入打印、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2、身份证和初中(含)以上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3、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3张(1张贴于申请表,其余2张贴于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5、违法犯罪行为审查材料(由县级公安机关使用有关信息系统,检索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和公安机关处罚记录,形成的检索结论);
6、申报安全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员证复印件。
六、制证、证件年检
1、初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制证,发证;
2、继续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加盖年检章。
七、业务咨询
联系人:刘相腾
联系电话:0431-81931828   13843012044
 
 
 
吉林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协会
2014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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